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能拿到高额的拆迁补偿就是最终的目的。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村委会或是其他征收工作人员常常就会投其所好,拉着横幅,在墙上打着标语,用大喇叭告诉被征收人,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或是当场签订补偿协议的,就可以给予额外的拆迁奖励费或是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的位置、朝向等。
虽然,征收方在说出这些话后,也确实让许多的被征收人蠢蠢欲动,确实也让有的被征收人抵不过诱惑,早早的签了补偿协议且也让被征收人拿到了征收方所承诺的拆迁奖励费。但问题是,早签约,被征收人的补偿真的就会比别人的高出很多吗?被征收人真的就能选到地段、朝向比较好的安置房吗?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另外,在此条例中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此条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的,且征收方确实也是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政策的,但被征收人需要明白的是,之所以要设立拆迁奖励费,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拆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的是,该奖励费用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在合理的拆迁补偿之上。
也就是说,既然是拆迁奖励费,那么就是除被征收人应获得的拆迁补偿之外的补偿费,如果补偿本身就不合理,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那么何谈拆迁奖励费呢?被征收人最终的拆迁补偿又怎么能合理呢?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千万不要因拆迁奖励费就放弃自己本身的合法补偿。要知道,无论如何拆迁奖励费都不会高于房屋本身的拆迁补偿标准。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是遇到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就需要引起注意了,这笔费用很有可能就是从被征收人自身总的拆迁补偿中扣减出来的。征收方只不过是利用了老百姓想拿高额的拆迁补偿的心理,采取这样一种方式让被征收人早早的签订补偿协议,达到他们的最终目的。
为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就早早的签订补偿协议,在拆迁之前,一定要想清楚,看清楚拆迁协议中的内容,审查一下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是不是与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差不多。如果说,补偿标准确实是与周边市场价扯平的或是差不多,那么这笔拆迁奖励费则可以安心的拿,但如果补偿与周边市场价相差太多,比如周边价一平米7、8千,而自己的补偿却只有3、4千,那么即使你拿了拆迁奖励费,最终的补偿都不可能是合理的。
“即然拆迁奖励费有可能是从我的合法补偿里扣减出来的,那我就不要拆迁奖励费,我可以先签协议,然后选择一个地段比较好的安置房,这总不会有猫腻吧”?
针对被征收人这样的想法,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征收方可能会如约让你先行选择安置房,但是并不是让你在所有的安置房里随便选,且也不是说你想选哪就能选在哪的。想必有的被征收人早就知道,被征收人在选择之前,征收方早就早早的规划好了提供给被征收人优先选择的安置房的位置、地段等。被征收人无论怎么选,都不可能选到自己心中那样的安置房,最终都只能无奈的在征收方规划好的安置区域内选择较为满意的房子。
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征收方给予的拆迁奖励费有多高,无论征收方承诺你了什么样的好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瞧一瞧拆迁协议上面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审查、对比一下补偿标准,弄清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朝向等之后再签订补偿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补偿协议,且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又没有重大误解或是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想要再维权就比较的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