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于2013年3月份作出国道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事宜的公告,且于作出当天在征迁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里面明确了征收项目、占地面积、占地范围等。田先生的房屋正好在征迁的范围内,且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相关部门向田先生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和纠错表,该评估报告书以及纠错表显示,田先生被征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共补偿3525024,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又给了相应的补偿以及其他补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签订了补偿协议。
对田先生的整个院落内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奖金以及搬迁补助费共计补偿3581802元,田先生领取了全部款项,但就田先生被征收的院落相关部门却并没有给予补偿。随后田先生以房屋征收办未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田先生的院落于1996年领取了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使用面积为3503.5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作出公告之后,田先生与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此后,房屋征收办将田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将院落征收。应依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限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先生的院落作出补偿。
一审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相关部门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请求撤销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先生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
针对此问题,最高院认为: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普生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相关部门以田先生的院落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而不应给予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压低拆迁补偿款,常常将被征收房屋院落、空地不纳入到补偿的范围内,常常不予被征收人这两的补偿。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是否能得到补偿,但是拆迁方也不能作为不对院落进行补偿的依据。
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物权法》中也明规定了,“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据此,虽然影响房屋的市场价有很多的因素,但院落是否有补偿,也会对房屋市场价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院落、空地面积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也是要给补偿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房屋院落、空地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如果相关部门在评估时并没有将这两项纳入到补偿的范围内,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的规定主张对院落、空地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