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卖房资金购买股票 四川江油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红星新闻
四川江油人吴某在上班期间,受公司委托出手三套房屋,结果将部分资金挪用,用于购买股票。随后,单位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发现吴某未将尾款交回公司,于是报警。2021年1月23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吴某退赔公司人民币543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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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5月至9月期间,江油人吴某在江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的安排,对外联系出售位于江油市的三套房屋。
吴某通过房屋中介以76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出售给曹某,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房款76万元后,次日将74万元转入他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购买股票。之后,吴某又以56.97万元的价格将另外一套房屋销售给赵某某(其中10万元存放于售楼部)、以76.9022万元的价格将第三套房屋销售给王某某(含胡某某收取中介费1万元)。截至当年11月21日,吴某以房屋销售款或预付金名义陆续向江油某商贸公司交回144.525万元。综上,扣除11万元后,吴某尚有543472元未交回公司。
2018年9月30日,吴某与江油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11月发现吴某未将房屋销售尾款交回公司后随即报警,吴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11月22日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吴某的广发证券账户、工商银行账户被冻结。
2021年1月23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执行后,依法向公司退赔。辩护人所提犯罪金额应扣除股票账户中的可退赔金额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江油某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543472元。
梁柱生 兰有斌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