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赠房给女儿 父亲事后却反悔 法官:按照协议执行

发布时间: 2020-04-08 14:16:21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朱雅文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却渐生悔意,一直拖着不肯过户,甚至主张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处置是赠与,自己可以随时撤销。约定赠与女儿的房产说撤销就能撤销吗?对此,成都天府新区法院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丈夫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女儿。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陈先生因同在一家公司上班而相识、相知、相爱,并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5年3月,两人迎来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9年,陈先生辞职创业经商,王女士承担起料理家务、照顾女儿的责任。2017年6月,王女士与陈先生婚姻破裂。

同年8月,两人就女儿抚养、案涉房屋归属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夫妻共有房产中,面积较小的一套折价归王女士所有,由王女士支付相应对价;面积较大的一套归女儿所有,双方在离婚后三十日内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就《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女士依约向陈先生支付了面积较小的房产的折价款,但在将另一套房产过户给女儿时,遇到了阻碍。两人还因这套房诉讼至法院。

王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协助办理归女儿所有房产的过户手续。

陈先生辩解签《离婚协议书》时情绪不好,考虑不周全;加上现在做生意亏了不少钱,不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了。

他还提出,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属于赠与,赠与是可以随时撤销的,“我现在不打算把这套房子赠与给我女儿了,所以我可以不配合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天府新区法院法官认为,王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形式与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天府新区的案涉房屋过户给婚生女儿。

法官提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处置权利时,理应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之间就处分权利的约定虽不是“金口玉言”,但一旦作出处置权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依法就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考虑不周”、“决定比较草率”不是法律认可的免责因素。故在民事活动中,在作出意思表示和行为时应慎重。一旦做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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