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式有几种?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有哪两种?

发布时间: 2020-04-20 10:58:17 来源: 新浪

在农村房屋拆迁跟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和迁建安置,这几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因各种原因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式就只有一种。

近日,有位当事人就对凯诺律师说,“家里拆迁,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一平米2000块,且只提供货币补偿,但我觉得补偿有点低且我们想要安置房,于是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几日后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了我们,该怎么办”

针对拆迁补偿方式,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其次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那么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看到,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市房屋拆迁,被征收人都有权力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方是无权剥夺的。因此如果遇到只给一种补偿方式的情况,被征收人可别签订补偿协议,可与他们先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定,建议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而且关于这样的案件,凯诺律师曾代理过多起,最终都经过凯诺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办案技巧为被征收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具备了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作出以及如何作出最终取决于征收方的单方面意志,这也就形成了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的本质区别。

而且在征收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谈判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也通常会因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款而随之改变自己的真实想法。那么有利于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通常,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有两种:

一种是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行使,这种模式下,征收人在作出决定前通过正式告知的方式,赋予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权,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然后,据此将被征收人的选择的结果纳入征收决定中。

另一种则是在补偿决定后由当事人选择补偿方式,这种模式,一般只要作出,所谓的选择权不过是强制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中进行而选择,本因属于被征收人的权力因这种方式而成了被征收人必须要实施的义务,完全脱离了选择权的本质。

因此从以上两种来看,第一种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所以被征收人在拆迁时一定要注意,否则他们可能会变相的剥夺您的选择权。

房屋拆迁比较的复杂,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问题时可及时的寻求律师的帮助,让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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