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男子骗房贱卖“黑老大”案开庭,被控曾行贿房管局长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成方珣
来源:澎湃新闻
通辽一房产纠纷案5年未结:一审法院三次审理两度认为涉犯罪
5月20日,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通辽一房产纠纷案5年未结”所涉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称:科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胡日查虚构名下住房与被害人王文霞“互换”房产。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杰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的杨敬谦“疏通关系”,成功将一套132平方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12年,胡日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当地“黑老大”薛光辉。
据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2015年8月,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敬谦(正处级调研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该院查办了自治区检察院5·15专案、通辽市房管局原局长杨敬谦等人涉案金额高达470余万元要案。
检方曾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下称:燕顺斋公司)负责人王文霞向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胡日查将其公司位于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的一处营业房(下称:108号房)骗走,涉嫌职务侵占。
2017年1月18日,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5月11日,胡日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胡日查被取保候审。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日查担任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科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起诉书:房管局长收钱后批示办理
科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胡日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日查与王文霞为相识关系,王文霞为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因企业经营需要,案发前曾请求胡日查帮助燕顺斋公司对外融资。
2009年5月11日,胡日查借王文霞外地出差之机,携带其因帮助燕顺斋公司融资而掌握的燕顺斋公司作废印章及王文霞名章,至通辽市房产局,谎称自己经燕顺斋公司及王文霞授权同意,申请以虚构的胡日查名下房产,置换燕顺斋公司名下房证号为056704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大通A 区1-108号房屋(即108号房),并签字保证该申请真实有效。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某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杨敬谦疏通关系,杨敬谦于5月21日在房屋兑换申请书上批示办理,后房产更名业务相关办理人员在不知此事未经燕顺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要求王文霞本人到场确认,将前述燕顺斋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更名登记在胡日查名下。
2011年,王文霞发现此事后要求胡日查对此情况做出解释,胡日查谎称为办理贷款需要临时将房产更名,后于2012年6月在王文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薛光辉。经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108号房建筑面积132平米房产,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
科区检察院认为,胡日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第三方错误处分他人财产,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5月20日,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在科区法院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另据公开报道,2020年6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光辉(绰号:留住)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薛光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二审法院再次认为涉罪,内蒙古高院指令再审
另外一边,在科区公安分局对胡日查涉合同诈骗不予立案后,田玉杰第二次将王文霞和胡日查诉至科区法院,继续请求法院判定将两套营业房过户。
2017年10月,科区法院作出(2017)内050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再次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田玉杰的起诉,第二次将案件移送至科区公安分局。
田玉杰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通辽中院。通辽中院审查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于2018年1月作出(2018)内05民终18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田玉杰又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底,内蒙古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通辽中院再审。
内蒙古高原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下,仍裁定驳回田玉杰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又发函要求警方继续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对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侦查也在进行。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日查担任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9年2月2日,科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被告又被以涉嫌诈骗立案,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回到田玉洁与王文霞、胡日查房产纠纷案。
2019年6月,通辽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2018)内05民终186号民事裁定及(2017)内050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指令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同年11月,科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因该案被告胡日查涉嫌诈骗被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该案中止诉讼。
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胡日查是2019年9月20日被立案侦查的,原因为:“我局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我局管辖”。
次月底,在河北警方的协助下,科区警方将胡日查抓获归案。此后,科区公安分局向科区检察院报请逮捕。科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对于2019年2月科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王文霞不服,向通辽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辽市检察院于今年1月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显示,该院复查查明,2009年5月,燕顺斋公司通过通辽市房产局产权所,以对换的形式将108号房与虚构的胡日查同位置房屋,过户给胡日查。2012年6月,胡日查将108号房出售给薛光辉。
2019年9月,通辽检察院依法对“7·20”涉黑专案,即薛光辉(绰号“留住”)等34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向通辽中院提起公诉。
该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日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科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王文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田玉杰说:“整件事里我挺冤的,胡日查的事情没完没了,先是不立案后来又立案,职务侵占不行又来个诈骗。他的事情搞不完,我的案子就没法推进。”
王文霞说,对于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科区检察院给出了19条补充侦查意见,“复杂化”了。
对于王文霞的说法,澎湃新闻4月7日向科区检察院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前,科区检察院未进行回复。
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胡日查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
科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4月7日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已增派人手对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的补充侦查工作。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