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权监督和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0-06-04 08:00:20 来源: 腾讯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的职责就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相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且通过此前文章的了解,大家都应该知道,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构,权力也仅限于管理本村村里的事务。

因此,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上都离不开村委会,而且村委会的诸多行为都直接关系着村民的权益,只要村委会有一点点的歪心思,或是不依法办事的话,那么村民的权益必然会受到侵害。

但近年来,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也看见到了村委会的身影,且联合拆迁方侵占征地补偿款、私自扣留村民安置补助费、强拆村民房屋等。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村民是否有监督村委会的权力呢?面对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况,村民可以进行举报吗?

我国新《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而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是所公布的事项不真实,那么村民是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是县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的。相关部门在查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那么有关责任人就会依法承担责任。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村民是有权监督村委会的行为的,且村委会如果不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侵害村民合法的权益,那么村民也是可以依法进行举报和反映的。

另外,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比如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在村委会不依法公开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村务公开,避免补偿款被侵占。

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怎么办?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村委会代替被征收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擅自支配征地补偿款、帮助拆迁方以偷拆、误拆的方式强拆村民房屋的情况,面对这些违法行为,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也就是村委会也可以成为被告,所以遇到村委会有违法行为时,村民可以直接通过起诉来维护权益。

2、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

上述内容中我们有讲到,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村委会的行为是受村民监督的。所以,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开相关事项或是公开事项不真实的话,村民则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的。

3、向中央督导、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督。

因此,当村委会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谎报征地面积获取更多征地补偿,或是侵占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可以向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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