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土地性质不同,在遇到征收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国有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不过,新版《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版土管法对土地征收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于3月份发布,同样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土地征收方面。
但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除了对土地征收方面做了重大改革方面,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方面、宅基地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变化。
宅基地制度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在一户一宅制度上作了重大的补偿和完善。
关于宅基地申请,在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最后一道线就是乡、镇人民政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
集体土地入市,是一次破天荒的大变革,国家推行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需要在像过去那样先征收为国有,而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同权同价”,增加产业用地,提高农民收入,改变原先地方相关部门通过土地财政增收的办法。
也就是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收入。
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过,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更细化的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而且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四条中也有明确规定了出让、出租条件、规划条件、方案编制、方案审查、签订合同、办理确权登记等具体的操作事项。
那究竟是怎么入市呢?从以上的内容相信大家都看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方式入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能入市的只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更不包括耕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但不管怎么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定会给老百姓带来影响,虽然也会出现各种问题,但是不可否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