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
《意见》包括“强化规划引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护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市场,严格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批后监管,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措施保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五大方面共27条内容,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在规范土地市场方面,《意见》提出9条要求,不仅建立净地供应审查机制,规范土地出让行为;还严禁违规设置竞买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规范填海项目不动产证换发等。
《意见》表示,除“点状供地”方式以外,国有建设用地按单宗地组织供应,按单宗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据控规可以划分为不同地块的,应先行分割再按宗地出让。
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对混合用地,应明确各类用途比例,按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实行整体供应。
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业服务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设定竞买资格要求。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不排除多个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及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或产业集聚区用地,可设定产业类型、行业排名等竞买资格要求。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围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前30日进行提醒,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拖欠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行为的,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围填海成本予以抵减。
此外,《意见》提出要分类处置批而未供用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依法限制未处置闲置土地的权益等要求。
对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细化征转批文撤回操作规范,明确指标、税费使用办法,盘活建设用地指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不配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土地征收进度滞后等影响土地供地率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确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以征缴闲置费方式处置的要足额征缴,以无偿收回方式处置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对确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限期消除政府原因,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加快出台协议有偿收回实施办法,探索“共享收益”处置新模式,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
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抵押权益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动工开发前,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的,可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属征缴闲置费的闲置土地,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决定征缴闲置费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