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3」卖房周游世界、学区房供孙子上学,这些老人如何设立居住权?

发布时间: 2020-08-02 09:16:19 来源: 扬子晚报

居住权是一个人们常说、但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居住权最初为罗马法所创设,是为了解决家长制下家长亡故时,没有继承权或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问题。近日,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通过身边的案例来阐述,如何保障和设立居住权。

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物权法上,居住权是满足权利人的居住需要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基于这种用益物权,权利人不仅能占有他人住宅,并以居住为目的使用他人住宅,还能排除他人对住宅的不法妨害。只不过,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人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走近民法典3」卖房周游世界、学区房供孙子上学,这些老人如何设立居住权?

案例一:爷爷把学区房过户给儿子供孙子上学

郑爷爷为了孙子上学,将自住的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郑,从办理完所有权登记就开始担心,等到孙子上完学,儿子把房子卖了,年迈的自己和老伴可就无家可归了,到那个时候该怎么办?

公证员支招:郑爷爷可以和儿子小郑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那么无论将来小郑如何处理房屋,郑爷爷和老伴都对该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仍可以在熟悉的环境里安享晚年。

案例二:离婚时怎样避免无处可居

张女士和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给付张女士补偿,但在赵女士取得新的居所前,需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一方面,赵先生怕张女士迟迟不肯搬离;另一方面,张女士怕赵先生出售房屋,自己一时没有居所。

公证员支招:张女士和赵先生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写明居住期限并进行登记,那么,期限届满,赵女士不可继续居住,而居住期间内,赵先生处分房屋,赵女士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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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周游世界前可先办“以房养老”

钱老先生想在退休后周游世界,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可是自己的积蓄不足以承担花费,家里最值钱的就是自己的房子了,可是卖了房子,旅行归来住哪里呢?

公证员支招:钱老先生可以选择“以房养老”,即将房屋出售给目前不需要居住该房屋的买方,提前将房屋变现,并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那么钱老先生既获得了旅行资金,也能在旅行归来继续在自己的房子里安居。

案例四:黄昏恋怎样设立居住权

万爷爷和王奶奶黄昏恋,基于对子女继承权的考虑,万爷爷留公证遗嘱身故后将自有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小万,王奶奶也同意他的做法。可是万爷爷不放心,王奶奶没有房屋,要是万爷爷先去世了,女儿不让王奶奶住在房子里,这个现在悉心照顾自己的老伴岂不是要无家可归?

公证员支招:万爷爷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王奶奶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万爷爷先于王奶奶去世,王奶奶仍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小万也可以继承取得房屋,双方都有法律保障。

公证员认为,其实还有很多情况都可以设立居住权,比如父母离婚时可以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居住权,再比如继承时某一子女继承取得房屋但为没有居所的其他兄弟姐妹设立居住权保障其生活等等。可以说,居住权的设立更好地发挥了住房的经济功能和效用。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居住权如何登记尚未明确,需要登记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明晰。

「走近民法典3」卖房周游世界、学区房供孙子上学,这些老人如何设立居住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中居住权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姜 雯

校对 盛媛媛

来源:扬子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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