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修建铁路,扩展道路以及为农民建设新社区等其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了不少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子。原本遇上拆迁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因为既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可以让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有一个提升,但近年来的“拆迁”让一部分人非常的不愿意。
拆迁是好事儿,可为什么有部分老百姓不愿意搬迁呢?根据凯诺律师以往办案的经验来看,大概可有以下几种原因:
原因一,征地拆迁补偿太少,搬迁后生活没有保障
常有当事人说,家里的土地被征收人,但征地补偿却非常的少,一亩地才给了一万块钱,地上附着物什么的都没有算,本来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全靠耕种,现在耕地一征收,我们没有了土地,生活就完全没有了保障,日子本就过得非常的清贫,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那么征收后的日子要该怎么过呀
原因二、担心越拆越穷
现在的大多数农村村民都靠着一双勤快的手,过上了比较好的生活,建起了不错的住宅,虽谈不好富裕,但是至少一家老小的生活都有保障。然而实践中,有的拆迁方却打着各种名义,将他们的房子认定成危房,或是打着脱贫的名义搞拆迁。有的村民还反映说,拆迁安置房还要自己再掏一部分钱购买,虽然是一小部分,但对他们这种家庭条件的人来说,却是不少的数目。
原因三、舍不得居住已久的房子
在一个地方住久了难免会依依不舍,尤其是对年迈的老人来说,在一个地方生活了一辈子,突然让他们搬到另一个陌生的地方,自然是接受不了的。有位当事人就曾对凯诺律师说,他当时在外地,当他听见自己家的房子被推倒的时候,心里是无比的酸痛,居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竟然在几分钟内就变成了一堆废墟。
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怨声是非常的多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开始的拆迁,都需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占用农民耕地的,要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需要将永久基本农田或是其他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建设活动还要符合各种规划和计划,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要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不过还有一点需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拆迁项目是因公共利益,那么就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也是无法阻止征收进行的,但是对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判断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呢?
首先,看征收项目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列出来了,之前文章中也都有提到,这里就不在重复说明了,大家若不知道,可查看之前发布的文章或是可通过百度查询一下,若发现征收项目不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中的情形,那么多半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拒绝拆迁,也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一般来说征收拆迁项目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另外,征收拆迁过程中还要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现状进行入户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并且要出具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还要有专户存储证明。这些法定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通过网络或是翻看之前发布的文章进行了解。
最后,看征地拆迁补偿是否合理。若征地拆迁程序或是征收项目是按照以上规定实施的,那么就要判断补偿是否合理,若是补偿不合理,那么征收也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但若是补偿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比如农村房屋拆迁一平米给了几百块钱,一亩地只给土地的补偿,不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那么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若给的补偿低于周边的房价,那么也是不合理的。
在征地拆迁中,若发现征收方有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行为,可先冷静下来,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