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征地拆迁中,不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私吞拆迁补偿款、危房改造款以及安置补偿款,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杨某某、张某某就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以来,伙同张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及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便利,采用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3000元,侵占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05225.73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2017年年度村集体代村民缴纳的新农合资金、新农保资金人民币23800元。
对于村会委,相信咱老百姓都非常的了解,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会经过村委会之手,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那么村委会也就成了一个我们常常走动的部门。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大家民主决定事情的机构,包括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都是村民民主决定的。
但是,这几年很多地方村官,借当地征地拆迁的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危房改造款以及安置补偿款,甚至是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地补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不能由村委会甚至个别村干部越俎代庖。
除此之外,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督促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村干部以村委会名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那么,村委会私吞、侵占拆迁补偿,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会受到哪些罪刑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凯诺拆迁再次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觉得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行为有违法行为都要及时的咨询律师或是举报,只有这样,腐败村官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