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二手房交易可在门店实施网签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海南日报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今后存量房(亦称“二手房”)网上交易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等地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
草案明确,存量房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今后存量房将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工作。
产权人、购房者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产权人、购房者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产权人、购房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者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