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印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 购买第三套房公积金不予贷款

发布时间: 2020-09-02 12:16:17 来源: 人民网

近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等3种情况公积金不予贷款。

《意见》指出,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增加10%、利率上浮1.1倍):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无住房但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非同一套住房。

关于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借款申请人未婚的,按本人名下住房套数核定。在城六区办事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结果为依据。在其他区(县)办事处、铁路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及异地公积金中心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信息为依据,同时需提供建户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及本人承诺书。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记者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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