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否则就是违法。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拆除违法建筑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
一、要有询问笔录
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光凭征收方口头说是就是的。是需要全方面的调查、询问之后才能做最后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由此可见,在调查认定时,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并且在调查询问时还要出示相关证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登门入户调查或是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就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在被询问期间不要害怕,对询问笔录的签字也要谨慎。生活中有绝大部门人在见到相关部门人员时就被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害怕时往往会出错。同时也要注意不该说的话千万别说,不要被调查人员逼问或是利诱的口吻吓到。
另外在行政执法中,通常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内容,如果有与你说的不符的,可要求他们修改,如果他们不修改,建议不要在上面签字,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二、要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在调查认定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常见的就是没有房产证,没有获取建设手续等。
针对这种,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没必要拆除。可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经常是一刀切的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对此,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可以先审查这份文件是否合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的主体是否适格等,如果这份文件不合法可拒绝签收,当然有的相关部门会把这份文件从当事人家里的门缝中塞进去或是贴在大门上,这些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可无论怎么说,在收到这份文件时都必须要重视起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有书面催告通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等到届满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书。
可是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催告书就强拆房屋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以上规定,就侵犯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
实践中,有许多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后,在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时便组织人员直接强拆,这是不合法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等来的只是强拆,即使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违法行为,但是也会让当事人损失的更大。
四、要有听取陈述、申辩的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存在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或是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况,可以在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对于听证程序,建议当事人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