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的当事人咨询说,他们家现在要拆迁了,征收方选定了评估机构来上门对我们的房子进行评估,但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非常的不合理,也不知道是怎么评估的,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往往决定着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款,因此对评估后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被征收房屋评估要考虑哪些因素
另外,对于房屋评估不单单只看房屋面积,评估机构人员在对被征收房屋(住宅)评估时还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果评估机构人员在进行入户调查评估时,并未把这些重要因素考虑进去就作出评估报告那是不合理,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被征收人会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因此当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复议。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两种结果还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如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起就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以上两种结果仍不满意的,那么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了。
不过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如果评估时点不符合以上这两点,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自然就会非常的少。
评估报告是否都可以公布出来?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很好奇别人的评估报告上面的内容,那么别人家的评估报告结果能看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涉及到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当地相关中门都应当要主动的公开,且公开的信息要清晰,不能糊弄老百姓。可是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不公开,对此,如若征收方不主动公开与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从而获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