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评估公司对涉及征收的8.3506亩土地上的果树及附着设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745.78万元。6月,征收方再次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28.5466万元。同年,这8亩多的果园及地上附属设施被强制毁坏,遂提起了诉讼。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09年,刘先生承包了48亩土地用于经营开发,土地的使用年限是2009年至2022年。2017年12月6日,征收方向刘先生发布了书面通知,上面载明“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确认,赣深高铁建设需征用你果园部分土地、果树以及其他设施,具体事项以现场确认为准。请给予积极配合。”随后,征收方就对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2017年12月20日,征收方发布了《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8年1月始,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刘先生的承包果园被征收方强制施工,导致地上青苗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2018年3月20日,刘先生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果园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745.78万元,26日,刘先生向征收方提供了正式的评估报告,要求其补偿到位。但是,却被征收方直接拒绝。
6月,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刘先生果园价值再次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2017年12月6日,信丰县西牛镇人民政府刘传泉557株脐橙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为28.5466万元。随后,刘先生依法提起了诉讼。2019年6月,刘先生还在征收方相关的网站上进行了反映,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该项目进度安排,该片脐橙的征收工作已经影响了工期。2018年12月,征收方申请保护性施工。2019年4月27日,某局对红线房屋内涉及到刘先生的果园进行了施工。下一步将继续协调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庭审后,刘先生要求再次对自己的果园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6日,委托资产的评估值为1185200元。但对于这结果,刘先生并不认可,一审判决后,刘先生及征收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
刘先生认为,一审法院明知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不尊重客观事实,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却不予指正,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评估公司因涉案土地被征收,认为其的承包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签,盛产期认定为20年,并据此认定果树剩余盛产期为5年,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金额未包括补偿价值总额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征收方应对其全面履行国家赔偿责任,除了支付赔偿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
征收方辩称,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损坏刘先生的财物,征收也始终是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侵权行为,对于一审法院采信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赔偿数额,背离了市场规律,不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且刘先生被征收果园及附属物的价值应当依法根据现行有效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损失的财产情况确定价值,该损失应当依法由法定的征收主体按程序进行补偿。
刘先生辩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存在故意压低拆迁补偿价格的情形,而且,征收方并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的补偿协议,也没有对其果园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因此,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方强拆强挖其果树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征收方应当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强行拆除、强行开挖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方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所以确认征收方强拆强挖的行为并无不当。对于强拆强挖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原审法院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的结论判决征收方赔偿刘先生xx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中的第二项内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刘先生相关的赔偿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应当先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且在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强行占用被征收人的土地及房屋,否则即是违法。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