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青岛鲁商蓝岸地产的对垒中,三年前,她缴了3.05%的总房款,因为开发商单方终止购房合同,并把她的房子卖给了他人;三年后,她通过法律程序,让开发商赔付了49.7万余元的房屋增值损失。
可以说,在青岛的房产类法律诉讼当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对垒,很少有购房者完胜的情况发生。但这位青岛的女业主却不仅赢得了官司,还让鲁商蓝岸地产赔偿了这3年中房屋增值带来的损失。可以说,这才是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亮点。
PART 1 一个储藏室引发的纠纷
女业主是怎么做到的?先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3月16日,青岛的徐女士在高新区的鲁商蓝岸新城买了套房子:鲁商.蓝岸新城一期5栋*单元****号,建面98.19平米。注意的是,购房合同约定的单价是6669元/平方米,总价654762元。
按照合同,徐女士一次性付款,先缴纳房源认购金20000元,享受总价93折优惠;额外缴纳6.5万元车位保证金。
当天,徐女士与鲁商公司签订《鲁商.蓝岸新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65000元,购买鲁商蓝岸新城一个车位使用权。同时,她向鲁商公司支付95000元。
鲁商公司开具收据三份,分别载明:房款定金贰万元整、储藏室壹万元整、车位陆万伍仟元整。
争议就发生在这个1万元的储藏室身上。
2016年3月19日,也就是签订合同3天后,徐女士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交款后售楼人员才出示了一份认购房屋协议书,一份购买车位协议书及三份交款收据(其中车位款收据6.5万元,房屋购买定金2万元,储藏室1万元)。”徐女士责问,鲁商为何私自把3万元购房定金收据开成2万元定金,1万元储藏室款?
对此,鲁商公司的售楼人员称:公司规定,买房子的同时必须购买储藏室。
但当徐女士质问储藏室的价格、面积、位置等时,售楼人员称:储藏室的价格、面积和位置都没定下来,到时候通知业主抓阄,抓阄纸条会注明储藏室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此后的交涉中,鲁商公司又答复:不要储藏室可以,但要上浮百分之一个点,即享受房屋总款的94折优惠。
徐女士虽要求按原协议执行,但鲁商公司不予接受。
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多次现场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终止了。
PART 2 法官说法:豪横开发商承担过错
徐女士与鲁商公司围绕这个仅值1万元的车位所发生的争端,到底孰是孰非?法律又该维护谁的权益呢?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判决书。房居易简要叙说如下: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对房屋和车库进行了约定,对应否购买储藏室未进行约定;
该认购书亦未约定只有全款、同时购买涉案房屋、车库和储藏室方可享受总价款93折优惠。双方未就储藏室购买问题另行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鲁商蓝岸地产公司为徐女士出具的1万元储藏室购买收据未载明储藏室位置、面积、总价款,该1万元储藏室收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徐女士同意购买储藏室达成了一致意见。
认购书约定女士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实际交纳3万元的行为不能据此推定她同意购买储藏室。
鲁商蓝岸地产公司主张徐女士只有全款、同时购买涉案房屋、车库和储藏室,方可享受总价款93折优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的结论是:本案系因鲁商蓝岸地产公司要求徐女士一并购买储藏室但遭到徐女士拒绝,从而就房款价款折扣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而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过错在鲁商蓝岸地产公司。
所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鲁商蓝岸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PART 3 漫长诉讼中房产增值 该怎么赔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查明,青岛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19年7月30日受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并于次日核准,权利人为刘某某。也就是说,开发商把尚在涉案的房子,又卖了!
从徐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件已经过去了3年多。熟悉青岛房地产市场行情的人都知道,这个房子肯定已经不是原来的价格了。
所以,徐女士申请:鲁商公司应赔偿房屋升值后的差价款;第二,鲁商公司应返还她已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储藏室定金10000元及车位款65000元,并应协助办理住房维修资金13057.94元的退还手续。
其中,关于差价款问题,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德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车位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房产总价1250409元/平方米(单价:12647元/平方米),车位总价91242元,总价合计1341651元。
对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鲁商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导致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鲁商公司应返还徐女士已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储藏室定金10000元及车位款65000元,并应协助徐女士办理住房维修资金13057.94元的退还手续。
最后,本案的亮点也来了: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及车位市场估价为1341651元,而徐女士与鲁商公司签订认购书时确认价为719762元(654762元+65000元),房屋差价为621889元。
考虑到徐女士仅支付了总房款719762元中的95000元,兼顾公平原则,对鲁商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按照房屋差价款的80%计算,即鲁商公司应赔偿徐畅房屋增值损失497511.20元(621889元x80%),同时鲁商公司需承担鉴定费5854元。
一份长达万余字的判决书,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的诉讼,以买方获胜结束。
不知道,当初缴了总房款的3.05%,三年后获赔49.7万元的房屋增值款,徐女士是什么感受?
鲁商公司又是什么感受? 文/房居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