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后又强制搬离村民住宅内的部分财物。村民起诉后,被法院确认强制搬离宅基地上房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刘女士是青海省村民,在所在村有一处房屋,并且依法办理了宅基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宅基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2013年,征收方发布征收通告。刘女士的房屋正好也在拆迁的范围内。
据刘女士讲述,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2018年9月份强制拆除该村村民的房屋时,强制将其家中的部分财物搬离,导致其家中的物品、现金、手机等物品丢失。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女士认为,其的房屋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征收方在未与其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以强制搬离的方式逼迫其拆迁的。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征收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征收方在没有对其送达任何强制执行的书面催告情况下,就强制搬离了其房屋内的物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搬离其房屋内部分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刘女士说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征收方并未实施强制搬离的行为。刘女士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后就已经将屋内的物品自行搬走了,而且早已不在该房屋内居住。征收方在组织对附近房屋拆除时,只是将刘女士屋内的剩余废旧物品清理到了屋外,并且在现场与刘女士进行了交接,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要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在搬离刘女士物品时向刘女士进行了法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和公告等程序。同时,刘女士屋内的物品属于其合法财产,征收方在搬离该物品时应当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然而,征收方在搬离物品时,并没有依法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
所以,确认征收方强制搬离刘女士部分财物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征收方未对被征收人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直接搬,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若遇上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搜集相关的证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让自己在拆迁中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