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网约房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发布时间: 2020-10-18 17:16:14 来源: 大众网

据济南市政府网站,济南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的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网约房住宿经营行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具有旅馆特点住宿服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的行业。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三、互联网提供网约房交易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所在地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和发布人信息。

四、网约房的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

六、网约房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如实、及时报送信息。

七、网约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屋。

4、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像验证工作。

八、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网约房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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