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中,因就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就被强制拆除。提起行政诉讼后,被驳回,后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房屋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那么,对于赔偿诉求,法院会支持苏先生吗?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看:
2011年,征收方作出《关于的通知》,苏先生的房屋也在该旧城改造搬迁区域范围内,但就搬迁补偿事宜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2012年征收方强行拆除了苏先生的合法房屋,并且屋内的财物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及丢失,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
随后,苏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苏先生认为,征收方拆除其合法房屋不是公益事业,征收没有项目批准文书,没有补偿决定书,没有法院的裁定书和批准文书,也没有和其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只是单方作出假评估明细表,所以其没有领补偿的法律依据,也无法去领补偿款。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征收方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恢复其房屋的内外原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强拆房屋及强拆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个体的内容及数额详见损失明细表;若恢复原貌困难,征收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折价赔偿其,但是必须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
但是其诉求被法院驳回,苏先生不服又提出了上诉,后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苏先生的房屋未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上诉至高院,高院作出维持判决。随后,苏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
法院认为,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要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本案中,征收方因实施旧城改造收回苏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苏先生予以补偿。
征收方提交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的日期为2012年12月,其应用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在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内,但是征收方未对苏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将补偿款予以提存,现评估报告已超过其应用的有效期,依法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因此,撤销征收方对苏先生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责令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苏先生的房地产予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补偿意见,依法予以补偿。
针对本案,凯诺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但征收方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将补偿款提存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未作补偿决定就强拆或是还按照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