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被强拆。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师....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建有房屋一处,土地性质为集体。2018年,相关部门作出《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2019年1月,征地批复文件中同意相关部门征收当地的部分土地。2月,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于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相关部门便于4月将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于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给予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部门自称拆除于先生房屋是在于先生腾空房屋后自行配合征收部门拆除的,但于先生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在拆除房屋之前,未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从拆除现场视频中来看,在拆除现场有警戒线、有警车、警察等大量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所以,从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出,对于先生家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是行政强制行为。
况且,涉及于先生所在村土地房屋的征收,相关部门在批准文件下发之后,是依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的,但是相关部门提供的征收决定通告或是征地批复文件中涉及到于先生所在村部分,均已经被依法撤销,实施征收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相关部门的征收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称。于先生的宅基地是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行政村授权的情况下私买私卖而来的。购买后也未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当庭出示的行政村证明与证人证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证实于先生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于先生的土地来源非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
相关部门还辩称,在房屋拆除之前,已经将征收补偿款打入了于先生个人账号,并且于先生的家人也已经按照拆迁安置补偿规定,选择了安置房,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违法错误。况且,在于先生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拆除行为系因于先生自愿交付其处置。相关部门提供的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使有合法的征地批复作为前置程序,在强制拆除责令交出土地时,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执行。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哪怕是在已经发放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否则即是违法。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