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可行吗?|《新民康里》⑨

发布时间: 2020-11-03 14:16:18 来源: 新民晚报新民网

设立居住权

专家释法

居住权制度的构建是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物权制度上的一大亮点。

简单地说,居住权就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例如,老年人可以在将自己的住宅出售给他人、转让给融资机构取得对价或者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时,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保障自己将来的长期的无偿居住的权益。居住权设立后,该房屋哪怕是再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为居住权的设立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一定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一般也不得出租。

孟祥沛(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商法研究室主任)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新民晚报社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新民晚报时政中心

新民晚报全媒体编辑中心

新民眼工作室   

编辑 | 黄佳琪 唐梦葭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