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包括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支出、使用均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后购房人交房款不再是交给开发企业,而是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从而避免开发企业将收取的预售资金用于别的项目投资,造成本项目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烂尾楼的产生。
在预售金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该《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