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
此《办法》一发布,相信许多准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征收人都会问律师,该《办法》对自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没有影响?是否只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要交费用?要是真收取费用的话要交多少?费用高不高等。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正常申请不受影响
根据《办法》中的有关数量、频次的规定,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正常申请是不受影响的。这一规定旨在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
根据去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不用交费用的,但是如果申请的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妨碍了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信息处理费。
其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规定了“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比如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但是,实践中拆迁方却为了节省时间,往往不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布,被征收人要想得知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时,就必须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么,对于行政机关本应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却未公开,此时被征收人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会还要收取费用吗?我们来看看《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办法》第四条规定,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的申请超过了《办法》中所规定数量和频次,那么将会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收费,每超过一件就会收取100元/件或是10元/面。
那如果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时怎么办?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单独的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在缴费期满后,采取上述措施。
另外,凯诺律师要额外的提醒大家,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好以书面形式申请;2、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里必须要有申请人姓名或是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3、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检查申请对象,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公开或是过期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针对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出台该《办法》只是针对较为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确立制度调节的一种手段,并不会对正常申请有影响,所以千万不要一听要收费就索性就不申请了。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还是要依法申请的,千万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