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丈夫写下保证书,如果因为第三者离婚就把名下房产过户给女儿,但是后来又后悔,经过法院两次审判,最终判定保证书有效。
北京市的赵某于2001年婚前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产,2007年8月赵某与甄某登记结婚,2011年7月生育一女。后来,赵某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租房同居,夫妻关系日益破裂。
赵某自2016年4月起,两次起诉甄某要求离婚。经调查,赵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周某于2015年9月5日向甄某出具保证书,确认赵某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赵某出具保证书的内容为:“本人赵某今天保证如今后有第三者而提出离婚,本人将xx花园的房过户于女儿并自动放弃女儿抚养权。2015年9月5日”。
但是在案件庭审中,赵某主张孩子若由其抚养将居住在该房产中。而且,赵某还主张《保证书》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17年5月26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包括:二人离婚;女儿由甄某抚养;赵某赔偿甄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赵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9月5日赵某签署的《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证书》附有赵某有第三者而提出离婚的生效条件,故该条件成就时(即赵某在2015年9月5日后有第三者而离婚),赵某应将房屋过户于女儿。
案件到此本该告一段落,但是不久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赵某父母在甄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以借用赵某名义购房为由起诉赵某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属赵某父母所有。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对于赵某父母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