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二手房交易中,房屋买卖当事人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办理事项及时间,切忌含糊笼统。
2015年7月,徐先生因子女都已定居国外,故想将位于广州天河区的物业出售后定居国外,于是委托某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何小姐出售该物业。同年10月,经纪人何小姐介绍马先生到徐先生物业看房,马先生对该物业很满意,徐先生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90万元。由于徐先生忙于办理出国手续,故委托经纪人何小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2015年12月,在办理交易过户期间,一位陈先生在风水大师推算下得知如能入住徐先生的物业对其事业应很有帮助,陈先生得知该物业已出售情况后,遂与经纪人何小姐联系,希望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徐先生的物业,经纪人何小姐见利在前,但房子已进入交易过户阶段,便与买家马先生说明情况及协商,以补偿马先生10万元为条件解除合同,并以代理人身份与陈先生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徐先生发现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追偿自身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徐先生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经纪人何小姐利用为徐先生代办交易过户手续的条件便利,向徐先生隐瞒事实,伙同马先生,以徐先生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转卖给陈先生,侵占应属徐先生所有的售房价款,损害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对经纪人隐瞒业主转卖房屋并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纠正。经纪人何小姐及中介公司行为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州市房地产协会提醒消费者:房屋买卖当事人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办理事项及时间,切忌含糊笼统。正如本案例中,徐先生委托经纪人何小姐的目的是代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出售房屋,但徐先生委托经纪人何小姐的委托书中未限定委托的事项仅为“代办交易过户手续”,未明确受让房屋的对象及委托时限,以致经纪人何小姐可以顺利转卖房屋,导致损失和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