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项目实施中,拆迁方对已经签好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工作,但还未签订协议的村民反映拆迁方把他们家的电给断了,拆迁方称是为了保证安全,临时断的电,这种行为合理吗?
某村村民李女士的房屋被规划在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问题与拆迁方协商不一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去年拆迁方在拆除已签订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时,对李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断电,李女士认为拆迁方对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实施的断电不妥、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拆迁方在组织实施拆迁过程中,为确保拆迁范围内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必要时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其断水、断电行为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且要及时进行恢复。经调查,李女士家附近的相关拆迁工作早已完成,但房屋断电问题仍然没有恢复,因此,确认拆迁方对李女士的房屋断电行为违法。
拆迁方不服,上诉辩称,断电行为是完全为了安全考虑,只是临时也并非故意,当拆除工作基本完成并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后,已恢复供电,李女士房屋部分电路没有恢复是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导致的未通电。
对此法院认为,拆迁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整个拆迁区域进行无差别断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未证明该种方式给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村民带来的不利侵害最小,同时也无法证明拆迁工作完成后,是否及时恢复了供电。因此不支持拆迁方的说法。对于拆迁方上诉称,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所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没有联系,对此,法院表示对此不予审理。
本案中,拆迁方在实施拆除工作时,没有考虑并保障到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长时间的断电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所以实施拆迁项目时,拆迁方应当合法执行拆迁工作,在不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情况下,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遇到断水、断电等逼迁情况或有侵害到个人利益的拆迁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