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布确认评估机构公告,又通知被征收人商议选定?法院判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2-22 15:25:27 来源: 腾讯

房屋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中重要的一步,征收部门已经发布了评估机构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确定了评估机构后,又再次发出通知,列举了包括已经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内的几家评估机构,供村民商议选择,这样的程序合理吗,接下来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汪女士是山东某地的村民,2017年征收方发布了相关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汪女士的房屋被规划在此征收范围,随后,征收部门发布了房屋评估机构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公告中确定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一个月后,征收部门再次发布了关于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通知内列举了包括已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内的五家评估公司,供当地村民商议选择。

选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后,该评估公司对汪女士家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因汪女士对评估结果和补偿不满,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相关征收部门对汪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汪某不服此补偿决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评估机构选择时间合法,且在送达时告知了申请鉴定的权利,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发布房屋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时,已经确定了评估机构,一个月后又再次发出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让被征收人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汪女士对评估房屋的价值有异议时,征收方没有及时跟汪女士说明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征收部门告知了汪某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所以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当征收方选择评估机构时,如存在先确定评估机构,后发布通知选择的时候,明显是程序违法的情况,并且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应当申请复核评估。征收方应当及时向被征收方告知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房屋价值评估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在评估中,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征收部门要严格遵守程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要及时申请复核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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