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备案房不得保全!成都中院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发布时间: 2020-12-22 19:16:26 来源: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财产保全工作办理质效,该院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据悉,《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各环节程序积极引导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要求,保全实施的具体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保全变更、解除及移送处置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审查要点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首次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

诉前保全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材料,或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明显判断出其与争议标的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诉前保全申请人以同一法律关系、相同的请求申请保全后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无新的情况紧急等事实理由,再次申请诉前保全的;

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不符合规定条件,经释明后,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保全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明显不属于被保全人或与争议标的明显不相关的财产的;

已保全的财产额度达到申请范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申请增加财产保全,经释明后拒不撤回的;

被保全人的部分财产足额且有利于执行,申请保全人坚持请求保全被保全人银行基本账户等对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财产,经释明拒不变更的;

涉嫌虚假诉讼或恶意保全的其他情形。

亮点二:针对近年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细则》对执行实施的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作了较高标准的规定。明确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亮点三:《实施细则》确定了判断常见的被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被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变现价值折算的原则。

亮点四:《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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