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被征收人询问,征收协商期间,征收方总是强调早签订协议,就能拿到奖励金,还能优先挑选好的安置房屋,让被征收人尽快签字,否则过了时间不搬迁,可能还会面临强拆的风险。那么这种说法合理吗?不搬迁房屋真的会被强制拆除吗?
对于征收奖励,很多拆迁地区都存在该奖励政策,来鼓励拆迁户搬迁,并奖励受到法律的允许和支持。但被征收人也不要过度在意奖励金额,而忽略真正的拆迁安置补偿,在确认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再进行搬迁并获取搬迁奖励。
征收中,有些征收方刻意将搬迁奖励金当做一种噱头,诱惑被征收方快速签字,达到快速拆除、降低补偿的目的。比如很多征收人遇到的,奖励金额比征收补偿金还要高,被征收人盲目签了字,最后才发现补偿协议并不合理,远远低于被征收人应获的补偿。其实很多高额的奖励金也许不是征收方额外给被征收方的,而是从本应得到的补偿款中克扣出来的。得不偿失,最终可能因已经签了补偿协议,导致难以维权。
关于早搬拆迁有奖励,被征收方还要明确以下2点。
早搬迁,能优先选到好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方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即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择是经过征收双方协商后决定的,并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要明确置换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楼层以及有关差价结算金额与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与签字的时间无关。
晚搬迁,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实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的程序,不是征收方想拆就可以实施拆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严禁“暴力拆迁”,如果被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是法律批准文件,或用逼迁的手段,对房屋实施了强拆拆除,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方要及时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