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元也
中德证券:“侵害公司财产的企图及行为”、“基于性别的骚扰”、“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
伍某佑:莫须有!
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德证券与公司时任信息技术主管伍某佑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使这起纠纷浮现在了大众视野。
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侵害公司财产、性骚扰?
中德证券时任信息技术部主管和“老东家”对簿公堂
时间拉回到11年前。2010年11月18日,伍某佑入职中德证券任信息技术部主管,同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起,伍某佑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5万元。
2012年11月26日,中德证券向伍某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有三点原因:
1、有侵害公司财产的企图及行为;
2、基于性别的骚扰;
3、对公司名誉造成侵害,并且公司认为伍某佑的行为对公司与客户的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中德证券提出的这三项原因,伍某佑认为均为中德证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找出的“莫须有”理由。
伍某佑为此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果后,上诉至一审法院。
基金君梳理了下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主要围绕两大内容:
1 高价采购低价产品等 使中德证券遭受53.66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中,中德证券指出,伍某佑在采购过程中采取高价采购低价产品、重复采购等行为,使中德证券无端遭受了约53.66万元的经济损失,需赔偿经济损失。
具体表现为:在2012年3月9日,该公司与通软欣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2011年5月29日高价向通软欣公司购买了低配置的HP服务器,且属于重复采购,至今闲置;2011年7月15日向华胜天成公司购买了免费的WINDOWS 2008 EOM版操作系统;2011年3月、12月高价续签赛门铁克软件证书;未经立项、系统兼容性测试及后续开发的情况下决定购买194套WINDOWS7系统操作软件,购买后未进行后续测试,至今闲置。
对此,伍某佑在一审中答辩称,中德证券有严谨周全的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且IT采购制度完善,不存在IT主管操纵采购全程的可能。
一审法院表示,双方均认可这几次采购最终经过了中德证券采购委员会的审批,中德证券未充分举证证明采购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伍某佑违反了采购程序,本院无法认定其为严重违纪行为。
2 “基于性别的骚扰”?
中德证券提出伍某佑存在涉及性骚扰的违纪问题,其指出,伍某佑利用职务之便对供应商的职工进行骚扰;此外,公司一离职员工举报伍某佑骚扰供应商的员工,但未说明具体情况。
对此,伍某佑表示,中德证券提出“基于性别的骚扰”没有任何依据,是中德证券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天才伪造的两封虚假的邮件,没有提供给其对质,也没有依据《员工手册》进行公证调查,属于逼迫本人自行离职不成,事后栽赃的行为。
法院表示,因中德证券仅提供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投诉信予以证明,其证明力不足,伍某佑不予认可,法院亦无法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德证券支付伍某佑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84.5万;驳回伍某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德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人不同意出庭?
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中德证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中德证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签名为王某的《情况说明》一份和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伍某佑对公司客户王某存在性骚扰。但中德证券表示王某不同意出庭作证。
伍某佑对该《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并认为王某不出庭,该份证言不能采信。
二审法院表示,由于《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王某应当出庭作证。在其不出庭作证情况下,中德证券提交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效力。因此,中德证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伍某佑存在涉及性骚扰的事实。故中德公司主张伍某佑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了“基于性别的骚扰”、“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并且公司认为你的行为对公司与客户的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