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初 5200、6070、6099、6107、6116、6799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曾琴等共10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金额11,202,412.17元;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随着公司违法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11月26日,ST同洲收盘价为2.34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