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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大”的益民基金往事:首席市场官讨债,时任总经理也存劳资纠纷
来源:资事堂
2005年成立的公募机构益民基金,一直经历着“长不大”的烦恼。
与益民基金同一年成立的公募机构,包括汇添富、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中信保诚,管理规模分别达到7930亿元、4982亿元、3305亿元和1104亿元。
相比之下,益民基金管理规模仅有17亿元,旗下基金数量只有6只。
就是这样一家公司,首席市场官直接与老东家对簿公堂,不仅提出要拿回绩效工资,更一口气要回业务报销款、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电脑费等。
而且法庭上的细节还牵扯出了益民基金时任公司总经理,并且这位总经理亦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这场薪酬纠纷究竟有多复杂?
01
长不大的“老公司”
2005年,益民基金成立,和它同一年成立的汇添富、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等不同,益民基金自成立起就开始走“下坡路”。
及至今年三季度,益民基金的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仅有不足17亿元,旗下基金数量只有6只(根据choice统计)。
另外,这家机构的股东结构也相当“简单”。据天眼查,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益民基金65%和35%的股权。
成立至今,益民基金经历了五任总经理,但第四任总经理期间,高管层出现停发绩效工资的事件。
这随即引发了首席市场官与老东家对簿公堂,不仅提出要拿回绩效工资,更一口气要回业务报销款、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电脑费等。
02
人员变动
整个故事要从2012年3月,张国雄接到益民基金的录用通知说起。
根据相关文书记载,张国雄入职工作岗位为市场部门上海地区业务负责人。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每个月22000元,其中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20%,在季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张国雄还有其他待遇:包括通讯费400元/月,交通费800元/月,益民基金提供工作午餐。
2014年,张国雄与益民基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国雄岗位为市场副总监兼上海事业部总经理,经常工作地为北京及上海。
相关判决中,益民基金也承认张国雄作为公司副CMO,在工作中实际履行首席市场官(CMO)职务。
03
高管一度停发绩效工资
然而,2016年起,益民基金的经营出现恶化。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起,张国雄的绩效工资发放停止,这并非他一个人遇到的问题。当时公司董事会决定自2016年下半年起不再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绩效奖金,而张国雄位列管理层。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2018年上半年,之后张国雄离开。
2018年6月29日,张国雄向益民基金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桦提交书面申请,表示2016年7月起公司停发绩效工资,自己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工资标注为3.33万元/月,未发放20%的工资总额为3.33万元*20%*17个月=11.3万元。
此外,张国雄当时还提出2017年12月起其他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3.67万元,至2018年5月所欠20%的工资总额为4.39万元,请公司尽快发放,以解决女儿在国外留学的实际困难。
04
总经理批示“微妙”
相关判决书披露了一个关键细节:上述书面申请后黄桦(时任总经理)批示“因此种情况涉及员工人数较多,请等待公司出台解决方案,一并处理”及“黄桦”签字字样。
对此,益民基金表示无法确认真实性,且因黄桦也正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故不能排除其与张国雄存在利害关系。
天眼查显示,2020年11月6日,前任总经理黄桦与益民基金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一审开庭。
翻查益民基金公告,2018年9月,益民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康健转任公司总经理,原总经理黄桦因任期届满离任。
也就是说,黄桦在益民基金总经理位置上只有两年,即2016年-2018年,他此前是中欧基金的督察长,成为了益民基金第四任总经理。他在任的两年,正是张国雄所称的未发绩效工资的时间段。
05
还有报销款“争议”
张国雄除了要求益民基金支付绩效工资,还主张追讨报销款。
判决文书指出,张国雄主张每月还有凭票报销方式的补贴2450元(交通补贴1200元、通讯费600元、餐补650元),但2018年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共计29400元,要求补报。
对此,益民基金不予认可,但确认有1200元/月(上限)及600元/月(上限)的报销额度,且需要员工在指定期限内凭票报销,但张国雄未再指定日期(2019年1月4日前)向公司提交票据,现已无法报销。
张国雄还主张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其因工作原因产生的招待费、发行新产品漏报的费用、差旅费及业务拓展费等。对此,益民基金表示张国雄主张的上述费用,未经事前申报、事后审批,不符合报销流程,不予报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出现,文书指出,张国雄表示实际工作中并未执行事前审批,就是个人将报销票据提供给专人负责人,再报总部审批,只是走形式,一般都会批准,如有没有批准的,相关票据会退还给提交人。现张国雄所有提交的票据均未退还,故应被认为通过了审批。
庭审中,张国雄提交其与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交了69921.25元的报销票据(含2018年1月至12月额度内票据29400元,2450元/月),对方已经确认,但公司尚未报销,也表示不予退还,且总经理黄桦批示“请财务配合,妥善处理”。
对此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益民基金公司予以认可,但表示上交了票据不代表就可以报销,因为没有履行事先审批手续。此外,益民基金表示在2017年、2018年已合计为张国雄报销了30万元,不存在拖欠情况。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益民基金支付给张国雄工资差额、业务报销款、额度内报销款、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电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