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财经汇
★ 国事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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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头版评论:工程机械销售持续火爆,经济升温别有新意】新年伊始,主要工程机械产品销量实现“开门红”。制造业是物流运输行业的上游客户,制造业保持扩张,物流业才能稳定增长。近期国内疫情呈现零星散发的态势,但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继续保持扩张。2021年1月,我国重卡市场销售各类车型18万辆,预计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64%,创历史新高。这也是重卡自2020年4月起连续10个月刷新月度销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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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将“合体”,对两板公司估值无明显影响】上周五,证监会正式批复深交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总体安排是统一主板与中小板的业务规则,统一运行监管模式;板块合并后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从深层次发展而言,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投射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转型、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路径切换;就二级市场呈现而言,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料不会对两个板块上市公司估值产生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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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平台产业,有望进入高速增长期】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拟发力高空作业平台细分市场。专家指出,国内高空作业平台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施工效率及安全意识的提升,高空作业平台应用领域将逐渐扩大,国内高空作业平台市场将进入高速增长阶段,有望撬动千亿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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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钢铁上市公司被机构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多家钢铁类上市公司被机构调研。相关钢铁企业表示,将根据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传导成本压力。部分特钢企业表示,积极参与更多国家重点项目和“卡脖子”材料的研制项目,在替代进口方面取得实效。同时,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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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经营权类项目进展领先,首批公募REITs试点项目落地渐行渐近】据知情人士透露,上交所的REITs申报系统、询价平台和信息网站等已基本就绪,交易系统改造工作也在进行中。据悉,首批五个进展领先的公募REITs项目,均为经营权项目,而非产权项目,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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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成交金额超130亿元】新浪财经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最新数据,截至2月5日收盘时,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成交金额达132.60亿元。在交易方式方面,上周(2月1日至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成交25.45亿元,其中精选层成交10.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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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票牛市持续演绎,公私募步调趋同加速调仓】上证报讯,今年以来,市场将少数板块与个股演绎极致上涨行情。Choice数据显示,1月份A股4140只股票中,仅有910只个股上涨,占比仅22%。面对上述极致行情,公私募近期加速调仓:一方面,寻找更具确定性的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消费板块的白酒股;另一方面,寻找新的“抱团”方向,比如顺周期化工行业等。公私募持续调仓,加剧了少数股票的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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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上市公司认购热情或降温】近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业内专家表示,这一会计分类的变化,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认购结构性存款的热情。
世界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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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深众议员:新冠救助方案将延长航空公司薪资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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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预计欧元区经济将在夏季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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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联储副主席德贝尔:澳洲联储将继续致力于应对全球气候风险。
04
日本共同社:民调显示,有47%的受访者希望东京奥运会延迟,35%的受访者则希望取消。
大行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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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建筑装饰行业——21Q1基建景气度上行,继续推荐装配式龙头及低估值蓝筹
行情回顾
上周建筑(中信)指数下跌2.16%,沪深300指数上涨1.86%,三级子板块中,专业工程板块涨幅较好,录得正收益4.08%,其余子板块悉数下跌,房建、建筑设计子板块跌幅相对较小,大市值蓝筹所在的基建板块表现较弱。
装配式建筑板块中,龙头表现不一。
建筑:21Q1基建景气度上行,继续推荐装配式龙头及低估值蓝筹我们预计21Q1基建景气度有望上行,基建投资增速或现21年增速高点,主要判断如下:1)1月重点投资项目密集落地:据Mysteel不完全统计,2021年1月,全国各地共开工5748个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89万亿元,投资额环比增长7.4%。河南、湖北、江苏、上海四地投资额均超3000亿元,在“就地过年”政策的指引下,节后基建项目新开工存在超预期的可能;2)近期各地政府工作会议密集召开,规划目标清晰明显:2月1日,国务院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陕西提出省级重点项目投资4200亿元以上;广西明确,2021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2200亿元,全力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江苏提出,2021年将在扩大铁路有效投资上确保全年完成投资582亿元,我们认为十四五阶段铁公基等传统基建市场容量相比十三五有望保持相对稳定,但十四五规划重点提及的重大交通工程、城市轨交、新型城镇化领域基建仍有望实现较高增长;3)20年专项债大量发行并未对当年基建投资产生明显拉动,预计部分资金对应的投资额有望在21年落地,对21Q1基建投资形成拉动作用。
投资建议
建议继续沿装配式和低估值蓝筹两条主线挖掘建筑行业投资机会,中长期角度继续推荐高景气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钢结构、设计、构件等),近期市场资金面紧张或使得市场风格向追求安全边际逐渐过渡,短期重视风格有望切换带来的低估值品种机会,推荐基建(央企蓝筹、地方国企、基建设计)/房建价值品种。
风险提示:Q1基建/地产开复工情况不及预期;国内外疫情反弹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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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资本市场改革再添新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
事件:
2月5日,证监会发文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
点评:深交所主板市场长期停滞,主板与中小板市场同质化明显。1)深市主板市场自2000年开始便暫停新股发行,20年来上市企业数量仅增长4家,由2000年455家上企业增长至459家,深市主板新股发行情况长期处于停滞状态。2)目前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上市标准方面较为一致,交易规则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中小板自设立起便定位于主板内设的板块,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市值规模、交易特征等方面与主板趋同。3)合并后深市将形成“主板+创业板”的发展格局,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市市场功能。
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总体基于“两个统一、四个不变”的原则进行合并,不会导致市场扩容,也不会影响两个板块的估值水平。1)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业务规则及运行监管模式将保持统一;两板块合并后保持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不会导致市场扩容情况发生。
2)两板块合并后,市场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门槛等均不会发生变化,对已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其股票的流动性等方面不会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已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变化。3)本次合并仅对部分业务规则、市场产品、技术系统、发行上市安排等进行适应性调整,总体上对市场运行和投资者交易的影响较小。
深市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发展格局,有利于构建清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合并后深交所形成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发展格局,其结构更简洁、特色更鲜明、定位更清晰,有利于厘清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提升市场质效;突出创业板市场定位,促进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2)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我国将形成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所为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不同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
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为全面推进注册制铺路,投行业务能力突出的头部券商将显著受益。1)目前深市创业板已成功实施注册制的推行实施,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不用再分为两个板块分步进行推行,操作性更加便捷,为注册制的全面推铺垫。
2)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将进一步加速发行审核效率,券商投行业务将迎来高速发展时期;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2020年股权承销规模位列行业前三拔得头筹,从目前储备项目来看头部券商中信、中信建投及华泰证券同样优势明显。头部券商综合实力突出,投行业务定价及承销能力显著优于同业,投行业务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投资建议:投行业务能力强劲的头部券商将更加受益注册制的全面推进。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为注册制的全面推进铺路,注册制全面推行有望2021年上半年落地实施,有利券商投行业务发展。头部券商投行业务能力显著优于同业,将更加受益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业绩增长的确定性更强。
风险提示:市场资金面趋紧,资本市场大幅波动;政策改革推进程度不及预期。
参差多态
重磅!交易所放大招,严查IPO突击入股!十大关键点最全解读
来源:券商中国
IPO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动真格!
2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有关IPO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答记者问,严格禁止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的行为。
来看十大关键点:
1、 科创板和创业板新申报企业在申报时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
2、 对于增量项目申报,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交易所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3、 对于在审企业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对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等问题或前期审核问询阶段已对前述问题作出说明或披露的企业,提交专项承诺后,正常推进审核程序。
4、 交易所将加大问询力度,关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区分企业情况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发出补充问询,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5、 拟上市企业未如实说明或披露股东信息,或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交易所将予以严肃查处、强化震慑;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对企业存在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问题的,交易所提请证监会启动意见征询程序。
7、 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作为股东的,应当披露其纳入监管情况。
8、 此次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
9、 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10、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应当督促落实。
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问题
证监会2月5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指引》对IPO企业涉及的股份代持、异常入股、新进股东锁定期、多层嵌套等几方面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明确了豁免要求并作出新老划断安排,注重形成监管合力。
沪深交易所2月7日从执行层面给出了答记者问,明确了日后的审核要点。
沪深交易所表示,从监管目的看,《指引》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是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从监管逻辑看,《指引》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现实要求和基本内涵相统一的制度建设思路。从监管内容看,《指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约束了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对稳步推进科创板、创业板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
目前,一些上市企业中,出现了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背后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稳步推进科创板和创业板建设的现实需要。
五方面推进上市审核,增量存量区别处理
具体来看,在审核上市企业时,交易所将坚持从严监管,加强监管协同,稳步推进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重点从五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落实《指引》要求,做好增量项目申报。自《指引》发布之日起,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交易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存量项目分类处理,做好落实衔接。对在审项目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交易所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对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等问题或前期审核问询阶段已对前述问题作出说明或披露的企业,按照《指引》相关规定提交专项承诺后,正常推进审核程序。
三是统一问询标准,加大问询力度。交易所将根据《指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提出问询问题,同类问题的披露与核查范围将保持一致。在审核中,交易所将进一步关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区分企业情况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发出补充问询,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四是压严压实两个责任,对违规行为从严监管。交易所将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企业入口关。拟上市企业未如实说明或披露股东信息,或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交易所将予以严肃查处、强化震慑;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是加强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对企业存在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问题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证监会启动意见征询程序。《指引》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或无先例问题,交易所将及时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各有任务
根据答记者问,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从规范、承诺、披露等方面落实好《指引》要求:
一是严格规范股权代持行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是专项承诺股东适格。明确承诺并披露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人员,发行人不存在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充分披露或者说明相关股东信息。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信息,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复杂且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股东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应当予以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作为股东的,应当披露其纳入监管情况。
四是督促相关股东落实锁定要求。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应当督促落实。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一是全面深入核查并督促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对于入股价格异常的股东、股权结构复杂的股东,应当按照《指引》要求,采取层层穿透的核查手段,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确保其不存在股权代持、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新规则衔接问题明确
关于新增股东的锁定安排及相关规则的适用衔接问题。答记者问表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强化拟上市企业的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提高拟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透明度,虽然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指引》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该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补充核查。
同时,《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