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往往是通过具体案例去感受;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也要由具体案例来体现。
一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了一件件充满法律监督质效、让人民群众深有所感的典型案例。经过梳理,安徽检察新媒体特推出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办案检察官讲述每个案例的办理过程,深刻阐释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
第一期推出的是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费某、程某某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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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合谋贩卖毒品牟利,共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冰毒”11次,总计重约6克。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
2021年7月5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审查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均对判决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该案系全国首批起诉的“自洗钱”犯罪案,曾被《央视·法治频道》《检察日报》报道。
【导 视】
被告人费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
贩卖毒品过程中
均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021年5月8日开始
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
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
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
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
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
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
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
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蜀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费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
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
还构成洗钱罪
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
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
也构成洗钱罪
蜀山区检察院分别对
费某和程某某进行了详细讯问
进一步强化了证据
检察官通过耐心释法
详细说明量刑的方法和计算依据
促使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
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两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
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并当庭作出宣判
两被告人均对判决无异议
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