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定文书网,原兴业全球基金副总裁傅鹏博诉傅永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二审,驳回傅鹏博要求其儿子返还59万美元的赠与资金的请求,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傅鹏博诉傅永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由傅鹏博负担。
二审主要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系争的赠与合同,其一已经履行完毕,其二并未约定附随义务,故傅鹏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傅鹏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由傅鹏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二审民事裁判书详情如下:
据悉,该案一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傅鹏博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要求被告返还59万美元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裁判书可知,原告傅鹏博与被告傅永潇系父子关系。案件大致是,傅鹏博给他儿子59万美元,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因对儿子婚姻并不满意等各种原因,产生了想让儿子返还。
被告傅永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赠与被告59万美元是无条件的,不存在原告诉称的附条件、限制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原告诉称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是事实。本案是由于原告干涉被告的婚姻自由,进而产生的毫无根据的诉讼。不存在撤销赠与的理由。原告是兴业全球基金的领导人,收入丰厚,在上海有四、五套房屋,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原告赠与被告的59万美元是帮助被告申请移民的,目前移民申请在进行中。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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