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顶层设计加速完善

发布时间: 2021-04-01 17:57:16 来源: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华宝财富魔方

分析师:杨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5060001)

研究助理:张锦

研究助理:缪海超

1. 碳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顶层设计加速完善

事件: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点评:

本次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2019年的《暂行条例》,细化了监管部门、增加了风险防控内容、强化违约惩罚、地方碳交易平台定位等,具体来看:

1、 细化了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委、工信部、能源主管部门等。在2020年《管理办法》中提到: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本版《暂行条例》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列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

2、 将央行、证监、银监纳入碳登记和交易的监管机构。本版《暂行条例》增加对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央行、证监、银监纳入交易的监管机构,将有助于在后续的碳交易全面推进后的风险掌控。整体来看,也符合国家防风险的整体要求。

3、 将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列为交易风险管理内容。相比2019年版《暂行条例》,本版第二十条的风险防控明确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建立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和重大交易临时限制措施等制度。

4、 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申请。条例指出,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2017年3月,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改委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本次条例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修订,相关方法学、项目等将重新开启申请审核,为后续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供有效补充。

5、 取消了核证减排抵消比例的量化指标。在本版《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相比而言,管理办法明确抵消比例为5%。暂行条例没有明确的量化,这也为增加核证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创造了空间,放宽了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来实施碳减排。

6、 明确建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条例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目前碳排放配额仍以免费分配为主,未来将逐步引入并扩大有偿分配比例,碳排放交易基金的建立将有偿分配碳排放权收入纳入基金管理,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资金向绿色低碳企业倾斜,进一步增大对绿色低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丰富资金来源,压实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

7、 细化碳交易主体追责机制,加强惩罚力度。相较于19年的暂行条例,本次草案修改稿对追责主体提出更为细化要求。1)违规清缴上,惩罚力度由“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调整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规核查上,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除委托关系”;3)违规交易上,惩罚金额由“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调整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机构交易上,新增“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5)抗拒监督上,惩罚金额由“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建立全国碳交易信用记录制度。相比2019年版《暂行条例》,本次条例第三十条信用惩戒部分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9、 明确地方碳交易市场的有序退出。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总体来看,本版《暂行条例》增加了风险管理、防控的相关内容,以及对社会关注的地方碳交易市场定位都有明确说明,顶层设计加速完善,这也为今年年中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全面铺开构建政策保障。

投资建议: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进程逐步推进,碳交易市场将从区域试点阶段转变为全国交易阶段。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高排放企业通过节能减排技术降低碳排放,排放配额的市场化交易手段为其提供安排动力及经济性支撑,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企业也将受益于自愿核证机制的推广,通过CCER交易实现企业价值重估,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企业、高排放龙头企业及碳金融领域的相关投资机遇。

2.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政策推及进度不及预期,碳交易全国推广不及预期

感谢曾文婉为本报告所作出的贡献!

附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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