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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流程
1.前期政府部门沟通:
涉及地方发改委、国资委、税务机关等前期沟通,取得口头的认可。
2.省级发改委沟通入库:
省级发改委每月5日前更新并报送截至上月末的本地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分为意向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存续项目库。
3.省级发改委受理和审查:
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上海市报送给发改委金融处)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鼓励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等方面出具专项意见。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无异议后,向国家发改委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应从储备项目库中统一选取,未入库项目不得推荐。省级发展改革委无异议专项意见的文字内容需包含“经初步审核,所推荐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表述,同时一并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
4.国家发改委审查及答辩:
项目以省级发展改革委名义正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投融资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评估各地申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履行注册、审查程序,自主决策,审核通过后进入发行程序。
5.证监会及交易所审核及批复:
中国证监会负责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审查、注册,负责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和扩募等业务监管。申报材料及全套交易文件同步发送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XX基金注册的批复》。
6.注册发行:
REITs项目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募基金注册、上市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申请,择机发行。拟任基金经理须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础设施REITs基金经理专项考试。
二、申报材料梳理
(一)省级发改委审核阶段
1.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2.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产品方案
3.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合规性情况
4.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其他重点情况
随附,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基金合同》及《运营管理协议》之关键条款及各种佐证材料(附件中详述)。材料分四册进行装订(每个附件单独装订成一册)。
(二)国家发改委审核阶段
除(一)1-4项外,需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委审阅同意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确定版材料》(1份纸质版材料和1份电子版光盘)。
以省级发展改革委名义正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釆取机要交换方式,请在信封上将收件人标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投融资处”)。同时,将项目确定版材料(3份纸质版材料和1份电子版光盘),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证监会/交易所审核阶段
国家发改委出具《XXX项目推荐函》至证监会,同步转交给证监会《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确定版材料》及其他全套材料。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同步对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所需材料如下: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基金管理人提交):
(1)《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3)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等;
(4)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6)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2.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上市:
(1)上市申请;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对基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7)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8)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9)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1)挂牌条件确认申请;
(2)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
标准条款(如有);
(4)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
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
(5)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无法提供,应当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材料仍无法提供的,应当至少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
(7)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8)专项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9)关于专项计划相关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
(10)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的决议;
(11)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依法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三、特别关注
1.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2.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投资管理手续等各种相关规定或协议中,对项目操作中涉及基础资产的转让行为有任何限定条件或特殊规定、约定的,均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函,并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3.涉及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的项目,需要制定详尽的拟纳税方案,详细描述税种、税额区间及测算过程,并取得管辖税务部门的认可。并由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三方意见。国家发改委将对纳税方案进行评审。
4.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后拟并表管理的,须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持有基金份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与转让条件、继续承担特许经营责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在REITs发行申购日之前向社会公开披露。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后拟出表管理的,须制定详细方案,对公募基金存续期及待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承担特许经营责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主要关联方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持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