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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
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
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
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 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
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
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
十大要点看过来
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
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
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
2 重视研报合规审查
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
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
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
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
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
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
4 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 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
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
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6 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
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
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
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
7 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
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
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8 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透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
9 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
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
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
(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
(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
10 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
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