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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罗话指数投资
一
建议政府发疫情补贴,每人2000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提议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身份证注入有效期为半年的2000元人民币消费额度以作为疫情补贴。据朱委员自己说这么做就是为了帮助困难群众度过难关,促进公民个人消费。现在我国已率先在全球抗疫战争中取得阶段性胜利。接下来我们就进入了经济复兴和疫情防控两手抓的新阶段,那么我们如何在这一阶段促进国民经济的复苏呢?拉动一国经济发展的有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在世界各国忙于抗疫的形势下外贸出口行业恐怕将面临相当一段时间的寒冬。
对于发放疫情补贴的理由,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该做法不仅有例可循,而且发放疫情补贴最为公平,人人有份,全民普惠,操作简便。
“2000元人民币的疫情补贴,其数额相当于2019年全国居民月均消费支出。虽然数额不大,但对困难群众来说就是救命钱,可以直接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渡过目前的难关。”朱征夫说。
此外,朱征夫认为,发放疫情补贴可以救助中小微企业,刺激经济发展。据他测算,发疫情补贴需要中央财政投入不超过3万亿人民币,并且要求在6个月之内消费完,广大群众会用这笔钱购买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用品与服务,从而起到为中小微企业输血的作用。
“疫情补贴还能够极大地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朱征夫表示,政府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关怀送到人民的心坎上,把钱交到人民手中,让人民群众将钱用于购买自己最需要的东西,花在自己最需要的地方,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这将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
对造假零容忍,建言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连续三年提交的议案都和加快修改刑法打击欺诈发行相关。
今年的议案,他建言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他提出要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他建议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试图通过讲故事、造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忌惮,但刑罚方面对于造假者的处罚还是太轻,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指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实际上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第一,从第三节的规制逻辑看,该节旨在打击企业设立、经营、清算过程中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虚假出资、虚假破产、徇私舞弊低价折价出售国有资产等,强调对企业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欺诈发行直接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了第三节规制范畴。第二,从危害程度看,第三节其他犯罪行为由于影响范围相对确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欺诈发行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波及面广,受害人数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第三,从行为性质看,欺诈发行还是典型意义的诈骗。发行人采用粉饰报表、虚构业绩的方法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符合金融诈骗罪基本特征。
同时,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的刑期设置过低。第一,从危害后果看,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比起集资诈骗有过之而无不及。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最高5年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第二,从法律责任的梯级看,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是资本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最为严重,应对标最严厉的处罚量刑。现行刑法规定的操纵市场罪和内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均达到10年,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应在10年以上,并拉开梯度。第三,从境外市场实践看,美国规定的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为20年,2005年世通公司CEO因欺诈、内幕交易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台湾地区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5年,均远高于我国刑法现行规定。
“不仅刑期设置不合理,刑法第160条规定的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标准,也明显偏低。”王建军强调,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的融资规模下,罚金数额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罚金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功能;另一方面,该标准已显著低于新证券法就欺诈发行设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刑事处罚应有的严厉性难以彰显。
王建军还提出,现行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罪的规制范围偏窄。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法定证券,并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调整范围。现行刑法第160条仅列举股票、债券,无法涵盖证券法新增证券品种以及资本市场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券品种,有必要拓展规制范围,避免留下法律漏洞。
针对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王建军建议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证券法此次修订特别加强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中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明确民事过错推定、连带赔偿等。他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精准打击,建议刑法明确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从刑罚方面加大震慑。
鉴于此,王建军建议将刑法第160条从第三节移至第五节“集资诈骗罪”之后,作为第193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具体来看,法律条文应明确,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从黑龙江13岁赵某某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到大连13岁蔡某杀害10岁少女案,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暴力涉案犯罪案件接踵而至,不断冲击着公众脆弱的神经,伤害着人们的感情,挑战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底线。”她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她引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因此,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
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建银代表建议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
对人贩子加大量刑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接受表示,现在的难点在于,以前丢失的孩子,过去了几十年,信息量寥寥无几,案件侦办难度较大。妇女儿童被拐时间越长伤害越大,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现在人贩子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痛恨的就是人贩子,希望国家重视起来。
五
A股延长股票交易时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TCL董事长李东生今日对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制度改革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应尽快建立资本市场规章制度与立法规范之间的联动修改制度。针对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快的特点,要制定相关配套修法机制,完善基础制度建设。
要加强相关制度出台前的评估工作。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相关制度出台的精细评估,更好地维护市场主体利益。
要及时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制度障碍。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制度,应有相应的反馈机制并及时进行梳理修订。如最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尚在执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存在差异。
二是要注重市场公平性,减少对股东合法行为的行政干预。资本市场的监管行为更应注重公平性,应该平等保护股东的合法投资决策和交易行为,不能以监管机构主观判断为依据或受到舆论裹挟而随意进行干预。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与维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权益,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将大股东全部置于市场的监管重点而与中小股东形成对立面。
三是增加证券市场交易时间,减少境内外市场不对等风险。目前国内A股证券市场交易时间仅为每天4小时,已难以满足市场每日上千亿甚至万亿级的交易需求;由于交易时间不足,市场信息可能难以被及时反映在股票当日价格中,降低了市场流动性,削弱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建议将A股证券市场每天交易时间增加到5小时。
为改变在境外上市的国内公司造成交易不对等的风险。建议改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其余所有工作日A股证券市场都可进行交易。
六
建议将“一生饮奶”纳入国家战略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验控制中心主任李翠枝建议,将“一生饮奶计划”纳入国家战略,实现国家学生饮用奶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全覆盖,同时建议将跨境电商税率与一般贸易税率等同,将婴幼儿配方奶粉从跨境电商清单中剔除。
李翠枝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国民对饮奶有一定认知基础,但仍未达到全民饮奶习惯的普及。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饮奶量超过36公斤,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不到亚洲人均水平的1/2。
“300克的奶及奶制品的摄入只是建议,推广执行的力度还不够。”李翠枝表示,我国饮奶推广工作主要存在四点问题:一是饮奶推广不具备系统性,对特定人群如少年儿童、孕妇、中老年、乳糖不耐人群等的饮奶推广不足;二是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饮奶不均衡,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人均饮奶量已达50多公斤,而中西部地区及广大农村乳品市场还有待挖掘;三是我国乳业存在土地资源紧张、养殖水平偏低、公斤成本偏高等问题,需国家给予有力支持;四是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建立完善,但营养标准体系尚不成熟,如低温乳品中的活性成分等没有相关标准,导致宣传时没有依据。
建议扩大学生普及范围
针对我国居民饮奶现状,李翠枝建议,将“一生饮奶计划”纳入国家重要战略,通过宣传“天天饮奶,一生健康”的口号,鼓励国民每天“打卡”300克的奶及奶制品食用,记录每日饮奶状况,以此来培养国民的饮奶习惯;同时建议由卫健委牵头,联合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乳制品企业等,启动全民“一生饮奶计划”,并将其写入国务院文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进行实施推广。
这些只是老罗最近关注到热议的议案,也有些老罗没注意到的,欢迎大家评论留言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