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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投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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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17年5月,多名投资者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与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损失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A公司支付赔偿金,投资者撤回起诉。
虚假陈述被立案 中小股东提诉讼
2015年11月,证监会对A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12月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列明事实:A公司于2015年1月起,在几个月内向市场密集抛出一系列海外投资计划(公司股价随着频传的“利好”消息数月内从6元左右升至最高17元左右)。然而,该系列重大投资项目相继发生重大变化,有的被迫取消,有的无法履行,A公司却没有及时发布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拟对A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误导性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017年4月,多名投资者以A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南京中院受理该批案件。
主持双方来调解 达成协议赔偿快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部署和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考虑到调解对本案的适用性,南京中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
在江苏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投服中心调解员对案情进行细致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一方面告知A公司,由于已收到《告知书》,违法事实基本确定;另一方面向双方说明,诉讼与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就本案来说,虚假陈述诉讼周期较长,如能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节约双方大量时间和精力——投资者可以提前拿到赔偿,上市公司也可以专心投入生产经营;最后提醒上市公司,权衡不同方式的利弊,鼓励其主动赔偿,更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组织下,经过数轮磋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法院现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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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化解矛盾成本低 证券纠纷宜调解
由于证券市场纠纷具有专业性强、覆盖面广、涉及人数多的特点,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经常面临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相对来说,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有以下优点:
首先,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有助于缓和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其次,调解员一般由退休法官、行业专家、资深从业者或学术权威担任,同时是非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容易被双方接受。第三,调解效率高,以投服中心的调解制度为例:根据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一般在30日或60日内即可完成调解。在实践中,曾有纠纷双方在案件受理当天即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后,调解成本低,投资者保护机构和部分行业协会的调解服务目前不收取投资者费用。
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在高效解决虚假陈述证券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同时,该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时间点是在行政处罚公布前,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的首例,是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实践。
在此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除了提起诉讼维权,还可以积极寻求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帮助,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与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进行对话协商,争取以快速、经济、有效的方式化解纠纷,救济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