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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规”),同时发布的还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2004年首次发布、2012年修订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再次迎来大修订。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涉及放宽公募牌照“一参一控”限制、强化“扶优限劣”、完善公司治理等一系列重大修订,将深刻改变和优化基金行业生态,对未来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所谓“一参一控”,是指一家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在此规则下,目前证券公司中获得公募牌照的仅有12家,一批券商因“一参一控”原因而拿不到公募牌照,特别是在前10大券商中,至少有8家还没有公募牌照。
长量基金资深研究员王骅认为,放宽“一参一控”限制,有利于顺应大资管时代新兴业态发展,扶优限劣、提高行业集中度、形成更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新规一旦落地,部分证券公司有望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快速壮大券商系公募管理牌照机构数量,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发展。
在基金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方面,新规特别支持公司专业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新规特别提到“经证监会批准或认可,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王骅认为,这意味着,未来基金行业内部兼并重组的可能性有所提高。国内基金业要继续发展壮大,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优质基金公司不断做优做强。
此外,新规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管理人用受托资产为股东或关联方融资,并首次规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触发情形。
金牛理财网分析师宫曼琳认为,随着专业人士设立和参股基金公司越来越多,监管层也有针对性地对自然人等5%以下小股东持股制定了“负面清单”,提高了小股东准入门槛,从而有利于基金公司治理更加规范。此外,新规加强了基金公司股权持续性监管,强化了关联交易管理,从制度上加强了基金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了基金公司管理层与股东方的边界。
公募基金发展中的短期业绩导向、规模导向、管理费导向等问题历来被投资者诟病。为改变公募基金公司的“短视”顽疾,新规引导构建了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新规特别强调,公募基金公司治理应保持长期稳健,规范公司运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一是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二是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宫曼琳认为,新规为基金公司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尤其是突出强调基金公司治理,从股权结构、股权质押、独立董事等方面,突出了基金公司长期稳健的治理思路。(记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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