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细思极恐!多家基金交易指令 被人窥视长达12年 获利180万罚款1800万!网友:造假啥时候也这么处
一起证券期货类新型犯罪案件曝光,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竟然长期被木马病毒“偷窥”!
在该案中,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被告人控制2000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木马病毒,窥视多家基金公司交易指令后参与股票交易,获利180多万元。
利用木马病毒窥视基金交易指令12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抗诉、上诉一案。被告人朱某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
此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海违反国家规定,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
获取交易指令后,朱某海利用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并获利不少。
法院一审查明,在这12年时间内,朱某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总计获得违法所得183.57万元。
这12年时间里,A股市场经历了巨幅波动,2005年最低上证指数只有不到1000点,2007年最高6000多点,2015年最高点也有5000多点。
如此长时间,多家基金公司交易信息被人非法窃取,细思极恐。
此外,在2009年,被告人朱某海利用木马病毒从一家大券商非法获取了《某某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对应敏感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97万元。
网友热议:
也是人才,可惜用错了地方!
这个新闻一出,引发多方评论。
有网友说:也是个人才,可惜用错了地方。有网友说,买个房也能挣那么多,安全,又安逸。还有网友说,12年才180万,还挺惨的。
另有一些网友评论说,造假啥时候也这么处罚力度;还有网友说,十倍罚款?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怎么不这么狠?
一审被判三年一个月,罚款1800余万
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一审中,葫芦岛中院以被告人朱某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9.8万元。
但本案并未随着一审宣判而告一段落。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了抗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海所犯内幕交易罪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而与此同时,被告人朱某海也提出了上诉,主要理由是罚金数额(1800多万)过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
在辽宁省高院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系证券期货类新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辽宁高院将择期宣判。
内幕交易最高可处十倍罚款
在本案中,朱某海涉嫌多个罪名。
首先来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来看内幕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可达10年。
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内幕交易最高将处以十倍罚款。今年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曾有基金技术人员侵吞十万被判刑
今年上半年,监管部门还通报了一起技术人员侵占基金公司账户资产的案例,而该案也堪称“离奇”。
今年5月,监管层下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显示,一家基金公司的运营部清算员工通过手工修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系统中划款凭证和虚增赎回款金额等方式,将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划至其个人网银。
这一行为直接构成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监管层对该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指导基金业协会对该员工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十年内不得基金从业、不得重新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