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稿)即将发布,亮点颇多:对债券纠纷实施相对集中管辖,持有人可向承销商追责

发布时间: 2019-12-27 17:57:17 来源: 红刊财经

文 | 惠凯

编辑 | 承承

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监管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有出席,并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此次会议的召开,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红周刊》记者获得的一份《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文件就透露了此次会议的许多重要内容。

坚持四大原则,打破市场隔阂

《纪要》(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会议旨在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此次会议达成四点共识:

1.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以《民法总则》《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本着规范债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坚持依法公正原则。目前,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正确处理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处置的平稳有序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公募与私募、场内与场外等不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妥善合理弥补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法院要立足《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民事责任追究的损失填补与震慑违法两个功能相结合,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受托管理人和其他债券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

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会议指出,同期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出现违约事件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为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后,债券持有人根据决议单独、共同或者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债券持有人以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不改变债券兑付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

欺诈发行起诉无需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定为前提

《纪要》(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在债券持有人、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也要选择适当的共同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为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用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纪要发布之前,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审结尚未申请执行、已经执行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允许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中,对券商、信托公司、基金、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其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的方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强化发行人信用约束

欺诈发行下,依据持有人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赔偿责任

会议指出,民事责任追究是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出现违约后,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强化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的责任

持有人可向承销商追责,强化担保方责任

会议认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债券持有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现违约后,法院应当根据相关增信文件约定的内容,判令增信机构向债券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文件中规定或者增信文件中约定增信机构的增信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内容的,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要求增信机构对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而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增信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行人等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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