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牢记心间,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发布时间: 2019-12-31 18:59:00 来源: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

随着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度不断上涨,不少犯罪分子也打起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鬼主意。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在境外柜台市场挂牌的股票”、“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小伙伴们要想切实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当其冲地就是提升自身风险意识、有效地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小泰认为以下几点要格外重视: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境外“××集团”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机构买卖证券。

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

投资者应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风险提示:本材料中包含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不代表任何推荐或观点。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