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好处多失信寸步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 2020-01-10 19:49:25 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它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通过政府推动、社会共建、行业自律、公民守信来共同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60多个政府部门累计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

小商品蕴含“大信用”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浙江义乌是小商品的代名词,而小商品大多也代表着“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粗制滥造、质量不能保证”“上不了台面”的“形象”。

但谁能想到,在义乌小商品市场流通棉纺制品、纽扣、玩具、饰品等“不起眼”小商品,往往都代表了这类商品领域中最高标准的技术含量和质量,用高标准的产品质量来最终打造市场信用体系。

2017年以来,义乌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标准城市”建设,积极探索标准化助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路径,通过“亮标、对标、提标、宣标”四方面工作,促进义乌小商品市场的管理和小商品质量的精细化、规范化和品质化。2018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明确浙江义乌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作为义乌国际商贸城里最早的一批进驻商户,主营袜业的楼女士就是亮标商户之一。

她拿起面前的一叠长筒丝袜对记者说:“只有对自己的商品质量非常自信的商户才敢于亮标,我敢公开承诺自己的商品质量标准,就敢保证所卖出的丝袜,质量肯定不会低于我承诺保证的质量标准。别看我卖的袜子是小商品,可是我对它的质量非常自信,二十多年了,我的客户对我的袜类产品非常信赖。我们小商品城是非常重视市场信用建设的。”

近年来,义乌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发布全国首个监测市场信用波动情况的指标——义乌市场信用指数(YMCI),以信用监管来净化市场。据统计,推行信用分类监管以来,义乌市场经营户违法率下降了三分之二,客商满意率达到97%。

用示范营造诚信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部委近年来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2018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明确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作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义乌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性地打造信用评价“新机制”。

据了解,义乌市通过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归集52个政府部门的1187项信用数据,形成覆盖37万法人和其他组织、220万自然人超过1亿条记录的多维信用数据库。出台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个人分别设定118个和98个加减分项,同时结合红黑名单制度中的253个一票否决项,对全市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实施综合动态评价,分设A至E五个等级,个人信用0分至200分赋分,实现“人人都有信用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治理和社会化运用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义乌还创新实施事前信用承诺,推出信用承诺制审批机制,例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开展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最大限度便利守信企业完成登记注册。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做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城市信用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获得感、着力加强个人诚信建设,以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评价:“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重要载体,务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势必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诚信氛围。”

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大工程,绝不仅仅只靠单方主体就能顺利完成,还是要靠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评信机制、依靠整个社会规范用信,依靠公民合法守信等共同完成。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在政务诚信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我国政府以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即“双公示”为抓手推动政务公开,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这两项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以推动政务公开。

在商务诚信方面,主要通过联合奖惩制度和行业红黑名单专项治理为主线进行信用监管。通过专项治理公示失信黑名单,实现重点行业领域突破。目前多部委在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农民工工资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通过集中收集失信行为,公示失信黑名单,分别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在社会诚信方面,通过在医药卫生、劳动用工、科研、环保等领域,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通过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联动机制,以此加快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的建立。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目前,60多个政府部门累计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覆盖旅游、家政服务、婚姻登记、工程建设、慈善捐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享经济等多个领域。在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4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047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71万人次,390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继续改进完善的地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提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应该适时推动信用法出台。目前仅陕西、湖北、上海、浙江、河北、江苏、北京和山东等省市出台了有关社会信用的地方性相关条例,这与信用管理和信用市场发展需求还有差距。

此外,在联合惩戒制度执行落实方面,相关的工作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刘俊海建议,联合惩戒制度应当依据失信程度对失信主体进行分级,采取不同级别的联合惩戒措施只实行一种黑名单管理,容易出现联合惩戒扩大化和惩戒不公平现象。

此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曾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施正文还指出,我国各地方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程度也存在不均衡的问题。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推进力度,因工作力度、重视程度不同,各地方信用建设发展程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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