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先宏、通讯员黄敏)4月14日,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打击长江禁捕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按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要求,武汉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查办了一批“捕、运、销”各个重点环节违法犯罪案件,努力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十大典型案例
一、张某违法销售电鱼工具案
2020年8月21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江汉区某电子市场查获张某销售国家明令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其经营部和仓库内共起获电捞子117套、电鱼一体机(户外伸缩电鱼杆)10套、“神捕”电鱼器8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禁用的渔具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对禁用渔具予以集中销毁。
二、欧某友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案
2020年9月13日,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在长江汉口江滩三期滨江苑水域,现场抓获欧某友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经勘验欧某友使用的捕捞工具有:地笼2部(每部长5米,宽0.3米,高0.3米);渔获物有:餐子鱼、小龙虾、江虾,共计1.18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欧某友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0年11月1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通顺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沌口烂泥湖泵站水域时,发现王某义在该水域使用丝网非法捕捞,当场将其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义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没收渔获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洪某新等2人使用电力非法捕捞案
2020年9月3日,江夏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长江金口段夜间巡查时,发现洪某新、洪某昌兄弟在金口街西湖村南岸堤角段金水河使用电力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洪某新、洪某昌没收电捕设备、没收渔获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菜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11月6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某烧烤店在饿了么平台售卖“清江江团”。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的交易界面载明有“江鲢”“清江江团”字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菜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餐厅虚假宣传案
2020年11月29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局专办线索,某餐厅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凌晨还在梁子湖里游的鱼、虾,天还没亮就被专车送到店里”。经查,该餐厅经营的水产品实际来自白沙洲大市场,并非梁子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餐厅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月23日,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蔡甸区某酒店菜谱中标示有“长江鮰鱼”的字样,并配有菜品图片。经查,该酒店经营的鮰鱼并非来自长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酒店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王某均非法捕捞案
2020年07月30日,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执法人员在汉江堤段巡逻时,发现汉江水域石洋段内有人在一条红色渔船上收地笼,地笼内有其非法捕获的小鱼、小虾、小螃蟹等水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将嫌疑人王某均抓获,并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王某元等人非法捕捞案
2020年8月19日,市公安局新洲分局与新洲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新洲区辛冲街叶埠村港湾沙河附近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禁用渔具拦河大毫在沙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抓获嫌疑人10名,查扣涉案船只1艘、车辆5台,查获渔获物1078公斤。经查,王某元伙同他人借汛期河水上涨之机,在长江流域沙河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至当地水产批发市场,非法获利20余万元。王某元等10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十、聂某华等2人非法捕捞案
2020年9月22日,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李家湾长江边,现场查获嫌疑人聂某华、余某纯以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江鱼,当场收缴其非法捕捞的江鱼4.8公斤,小龙虾16.15公斤,黄鳝鱼0.55公斤。聂某华、余某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