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鄂利县内延续受字【2020】05号
各相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各相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期届满的县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0年经营期届满县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申请公示(第5批)]。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本机关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3号;
联系电话:0718--7282486;传真:0718--7262303。
特此告知
利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