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熹、通讯员郑国安)237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而被追责,其中县处级干部78人、科级及以下159人。12月29日,我省公布2018年第二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送移交生态环境损害线索问责情况。
去年下半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对武汉、襄阳、宜昌、荆州、孝感、黄冈、随州等七市开展了第二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督察发现的2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线索进行移送移交。其中,7个案件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15个案件线索移交地方党委、政府。经调查核实后,逐一厘清责任,严格依纪依法,对案件追责。
这些被问责的人员分布于地方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其中,地方党委政府机关50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127人,事业单位19人,国企6人,集体企业2人,其他33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涉及发改3人,经信6人,自然资源12人,生态环境15人,住建20人,水利46人,农业农村6人,安监2人,城管17人。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被问责人员中,组织处理178人次,包括诫勉66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112人;党纪处分44人次;政务处分31人次;移送司法机关1人,传导了环保压力,压实了环保责任。